简体中文  English  
  首页 公司简介 法律法规      专利代理                  商标注册      涉外专利      公司公告      凯特来动态      其它业务      下载中心      
 
登 录
用户:
密码:
查 询
关键字:
类别:
范围:
时间:
友情链接

国家知识产权局

中国商标网

美国专利商标网

北京知识产权局

知识产权网

国外知识产权网

办理各类文件副本、证明须知
10/22/2009 10:18:20 PM
已经被浏览2218次

 

一、 文件副本

  1、在先申请文件副本(优先权证明)

  作为优先权基础的在先申请文件的副本应当由受理该在先申
请的国家或者政府间组织的主管部门出具。申请人第一次在我国
申请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后,十二个月内就相同主题又向外
国申请专利;申请人第一次在我国申请外观设计专利后,六个月
内就相同主题又向外国申请专利,要求优先权的,可以请求国家
知识产权局出具在先申请文件副本(即优先权证明)。

  在先申请文件副本只向专利申请人或专利申请的代理机构出
具。

  申请人或专利代理人办理在先申请文件副本的,需提交申请
人或代理机构签章的《办理文件副本请求书》。

  请求人当面或通过邮寄方式办理的,需提供本人身份证明。
请求人委托他人当面或以邮寄方式办理的,需要提交委托书原
件、经办人身份证明和请求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2、专利授权文件副本

  请求人需要专利授权文件副本(即专利说明书),可以请求
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

  专利授权文件副本只向专利权人或专利代理机构出具。

  权利人或专利代理人办理专利授权文件副本的,需提交权利
人或代理机构签章的《办理文件副本请求书》。

  请求人当面或通过邮寄方式办理的,需提供本人身份证明。
请求人委托他人当面或以邮寄方式办理的,需要提交委托书原
件、经办人身份证明和请求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2

  3、专利证书副本

  一项专利有多个专利权人,办理专利登记手续后,国家知识
产权局只颁发一份专利证书,其他共同权利人需要专利证书,可
以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专利证书副本。对同一专利权出具的
专利证书副本数目不能超过颁发证书时共同权利人的总数。

  专利证书副本只向颁发证书时的共同专利权人或专利代理机
构出具。

  共同权利人或专利代理人办理专利证书副本的,需提交共同
权利人或代理机构签章的《办理文件副本请求书》。

  共同权利人当面或通过邮寄方式办理的,需提供本人身份证
明。共同权利人委托他人当面或以邮寄方式办理的,需要提交委
托书原件、经办人身份证明和共同权利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1)不再出具专利证书副本的情况

  ①专利权终止后;

  ②颁发专利证书后,因专利权转移发生专利权人变更的,专
利局不再向新专利权人或者新增专利权人出具专利证书副本; 

  (2)可更换专利证书的情况

  ①专利权权属纠纷经地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调解或者人民法
院调解或者判决后,专利权归还专利所有人的,在调解或者判决
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可以在办理变更专利权人手续合格后,
请求专利局更换专利证书;

  ②2006年7月1日之后颁发的专利证书如有损坏,专利权人可
以退回损坏证书,请求专利局更换专利证书;

  ③专利证书中存在打印错误,专利权人可以退回证书,请求
专利局更正后换发专利证书。

  



   4、专利登记簿副本

  专利局授予专利权时建立专利登记簿。授予专利权时,专
利登记簿与专利证书上记载的内容一致,在法律上具有同等效
力;专利权授予之后,专利的法律状态的变更仅在专利登记簿上
记载,由此导致专利登记簿与专利证书上记载的内容不一致的,
以专利登记簿上记载的法律状态为准。专利登记簿副本的内容
包括:专利权的授予;专利申请权、专利权的转移;专利权的质
押、保全及其解除;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备案;专利权的无效宣
告;专利权的终止;专利权的恢复;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专利
权人姓名或者名称、国籍和地址的变更。专利登记簿副本是一种
表明专利即时法律状态的证明文件。任何公众均可办理。

  (1)授权公告后可以办理专利登记簿副本;

  (2)办理专利登记簿副本,需提交请求人签章的《办理文
件副本请求书》。

  (3)办理专利登记簿副本,可以到各地国家知识产权局专
利代办处办理。

  

二、证明文件

  1、专利证书证明

  专利证书证明只向专利权人出具。对于处于年费滞纳期、恢复
期或者已经终止的专利,国家知识产权局不出具专利证书证明。

  专利权人或专利代理人办理专利证书证明的,需提交权利人
或代理机构签章的《办理证明文件请求书》。

  权利人当面或通过邮寄方式办理的,需提供本人身份证明。
专利权人委托他人当面或通过邮寄方式办理的,需要提交委托书



原件、经办人身份证明和权利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2、专利申请人名称变更证明

  对于已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登记的专利申请权转让或者申请人
名称变更,可以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专利申请人名称变更
证明”。专利申请人名称变更证明只向专利申请的权利人或代理
机构出具。

  请求人办理专利申请人名称变更证明的,需提交申请人或代
理机构签章的《办理证明文件请求书》。

  请求人当面或通过邮寄方式办理的,需提供本人身份证明。
请求人委托他人当面或通过邮寄方式办理的,需要提交委托书原
件、经办人身份证明和请求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3、授权程序证明

  专利局发出授予专利权及办理登记手续通知书,申请人办理
登记手续合格后,专利局进行授权程序期间,可以为专利权利人
或专利代理机构出具授权程序证明。

  请求人办理授权程序证明,需提交权利人或代理机构签章的
《办理证明文件请求书》。

  请求人当面或通过邮寄方式办理的,需提供本人身份证明。
请求人委托他人当面或通过邮寄方式办理的,需要提交委托书原
件、经办人身份证明和权利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文档的查阅和复制

  1、对于公布前的发明专利申请、授权公告前的实用新型和



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专利申请人或者代理人可以复制该专利申请
案卷中的有关内容,包括:申请文件,与申请直接有关的手续文
件,以及在初步审查程序中向申请人发出的通知书和决定、申请
人对通知书的答复意见正文。

  2、对于已经公布但尚未公告授予专利权的发明专利申请案
卷,可以查阅和复制该专利申请案卷中直到公布日为止的有关内
容,包括:申请文件,与申请直接有关的手续文件,公布文件,
以及在初步审查程序中向申请人发出的通知书和决定、申请人对
通知书的答复意见正文。

  3、对于已经公告授予专利权的专利案卷,可以查阅和复制
的内容包括:申请文件,与申请直接有关的手续文件,发明专利
申请公布文件,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单行
本,专利登记库,专利权评价报告,以及在各已审结的审查程序
(包括初步审查、实质审查、复审和无效宣告等)中专利局、专
利复审委员会向申请人或者有关当事人发出的通知书和决定的正
文、申请人或者有关当事人对通知书的答复意见正文。复审和无
效宣告程序中的文件,审结前仅限于本申请的当事人;案件结论
为视为未提出、不予受理、主动撤回、视为撤回的复审和无效案
卷,其复审和无效宣告程序中的文件,仅限于本申请的当事人。

  4、对于处在复审程序、无效宣告程序之中尚未结案的专利
申请案卷,因特殊情况需要查阅和复制的,经有关方面同意后,
参照上述第1和2项的有关规定查阅和复制专利申请案卷中进入当
前审查程序以前的内容。

  5、除上述内容之外,其它文件不得复制。

  6、办理复制文档应根据情况提交相应文件:

  (1)专利申请人复制文档,需提交有申请人签字或盖章的



《专利文档查阅复制请求书》及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他人办
理的,需提交委托书原件、经办人身份证明和申请人身份证明。

  (2)专利代理机构复制文档,需提交有代理机构签章的
《专利文档查阅复制请求书》。

  (3)其他请求人复制文档,需提交有请求人签字或盖章的
《专利文档查阅复制请求书》及请求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文件备案

 1、总委托书备案

 同一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就多份申请或专利与专利代理机构签
订总委托书,专利代理机构可以将总委托书交至专利局备案。专
利局对专利代理机构提交的总委托书原件进行审核后,给出总委
托书备案编号并将总委托书原件存档。代理机构在提出个案申请
时可以提交经备案后的总委托书复印件,其与原件具有相同的法
律效力。

 办理总委托书备案须提交以下文件:

 (1)经代理机构签章的《文件备案请求书》;

 (2)代理机构应提交代理机构与委托人签订的总委托书原
件。

 2、证明文件备案

  权利人持有一份证明文件原件而涉及到多份专利申请或专利
时,可以将证明文件原件交至专利局备案。专利局对提交的证明
文件原件与证明文件复印件进行审查核对后,给出证明文件备案
编号并将证明文件原件存档。经审核后的证明文件复印件与证明



文件原件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证明文件备案须提交以下文件:

 (1)经代理机构或当事人签章的《文件备案请求书》。

 (2)提交证明文件原件及相应的复印件。证明文件原件应当
是由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或者是由当事人签订的正本,证明文
件是外文的应当附具中文译文。使用证明文件复印件作为正本备
案的,应当经过公证或者由出具证明文件的主管部门加盖公章。
使用在外国形成的证明文件复印件作为正本备案的,应当经过公
证,必要时应经过公证和认证。

 (3)证明文件涉及到的专利申请号或专利号清单。清单只
注明申请号或专利号,使用符号“;”隔开。

  

  注:

  办理上述业务可到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受理大厅流程服务
窗口办理,也可以通过邮局将请求书及相关文件寄至: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6号

  收件人: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初审及流程管理部业务发文
管理处(简称:专利局初审部发文处)

  邮政编码:100088

  咨询电话:010-62084247,010-62084248

  传 真:010-62085860

  相关表格可从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下载

  网 址:www.sipo.gov.cn

公司邮箱  人才招聘  联系我们  友情链接 
备案号:京ICP备07006728号
京公网安备 110102004788号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大钟寺13号院1号楼华杰大厦B座5层5B8 
邮编: 100098 电话:010-62141399/68001918 
传真:010-62141399/68001918-808 E-mail:tm@cataly-ip.com 网址:http://www.cataly-ip.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