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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专利权质押登记须知
6/24/2012 10:43:05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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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专利权质押?
  所谓专利权质押,是指为担保债权的实现,由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专利权中的财产权设定质权,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就该设质专利权中的财产权的变价款优先受偿的担保方式。
  二、什么是专利权质押登记?
  以专利权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办理专利权质押登记,专利质权自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之日起设立。
  三、办理质押登记的部门
  当事人可直接到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初审流程管理部代办业务管理处办理,或通过邮寄的方式办理。
  面交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花园路甲13号庚坊国际大厦6楼601H。
  寄交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6号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初审及流程管理部代办业务管理处。
  邮编:100088 
  请在信封上注明“质押登记”字样。
  四、办理专利权质押登记是否需要缴费?
  不需要。
  五、能否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办理质押登记?
  1. 出质人和质权人是中国公民、企业或其他组织的可以委托专利代理机办理,也可以委托其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办理。
  2. 出质人和质权人中如果涉及外国人、外国法人或外国其他组织的应当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六、尚未授权的专利申请能否进行质押登记?
  不能。
  七、质押登记时需要提交哪些文件?
  质押登记时当事人需要提交下列文件一式一份:
  1. 质押合同登记申请表(标准表格),申请表的内容应当打印(签章除外);
  2. 主合同及专利权质押合同,涉及反担保的还应当提交委托担保合同,以上皆需提交原件;
  3. 出质人、质权人身份证明;
  (1)中国个人提交身份证复印件,外国个人可提交护照复印件。
  (2)法人提交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事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以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3)外国单位应当提交当地的法人注册证明原件并附中文译文,若证明是复印件的应当经过公证。同时,参照上述(2)中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的规定,需提交外国单位负责人的护照复印件。
  4.委托书原件,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共同委托一个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来办理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手续,被委托人可以是专利代理机构的代理人也可以是其他个人。委托书应当由出质人和质权人共同签章。委托书应当写明委托权限、委托事宜、专利申请号、发明创造名称、委托人及被委托人姓名。委托书无固定格式,由当事人自行约定。
  5. 专利权有效证明。有效证明包括专利证书复印件或专利登记簿副本复印件。
  6. 专利权出质前的实施及许可情况说明。情况说明由出质人出具,若专利权在出质前存在实施许可的情形,需在说明中声明已将该情形告知质权人。专利权出质前没有许可他人使用的,出质人亦需要说明。
  7. 其它需要提供的材料。
  以上文件是外文文本的,应当附中文译本1份,以中文译本为准。
  八、专利权质押登记的表格在哪里可以获得?
  相关表格可登陆国家知识产权局官网主页  www.sipo.gov.cn,点击(办事区——表格下载——专利权质押)下载获得。
  九、质押登记是否予以公告?
  质押登记后将在专利公报中予以公告。
  十、提出质押登记申请后多久能够获得《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通知书》?
  一般登记部门在收到齐备的登记材料后15个工作日内发出通知书(不计算邮路时间)。
  十一、出质人就是专利权人吗?
  出质人应当是专利权人。如果一项专利有两个以上专利权人,则出质人应为全体专利权人。
  十二、常见的不予登记的情形
  1. 出质人不是合法专利权人或不是全体专利权人;
  2. 专利申请尚未授权或专利权已经终止;
  3. 专利权处于年费缴费滞纳期;
  4. 专利权处于无效宣告程序;
  5. 专利权处于中止或保全期间;
  6. 质押期限超过专利权有效期限;
  7. 合同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时,专利权归质权人所有;
  8. 同一专利权重复质押。
  十三、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申请表如何填写?
  1.    登记号,不填写。
  2.    合同名称,填写主合同名称。
  3.    代理人或联系人,填写经办人相关信息。
  4.    债务金额,填写主合同债务金额。
  5.    质押金额,填写质押合同质押金额。
  6.    提交材料清单,需在对应文件前标注。提交文件未涉及的还应当在空白中填写完整文件名称。
  7.专利证书的保管方式,一般填写“质权人保管”。
  8.专利年费的缴纳方式,一般填写“出质人缴纳”。
  9.本年度年费的缴纳时间,如果质押多个专利的,可填写其中任意一个专利的本年度年费缴纳时间。
  10.质押期限,由当事人自行约定,一般应与主合同履行期限相对应。
  11.签章一栏应当由出质人、质权人以及代理人共同签字或者盖章,并标注时间。代理人签章一栏应当由被委托人签章。

  12.质押专利件数多于5件,在申请表中无法填写完整的。当事人可参照申请表质押专利信息表格,增设申请表附页,将余下的专利信息填写在附页中。
  十四、专利权质押合同是否必须使用国家专利局提供的范本?
  专利权质押合同由当事人自行约定,专利局提供的范本仅供参考。
  十五、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的变更及解除如何办理?
  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共同委托一个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来办理相关手续,并在委托书中注明委托事项。
  被委托人应当提交变更申请表(标准表格,可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下载)、《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通知书》、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和登记变更或解除的相关证明。出质人和质权人增加的,还应当提交新增加当事人的身份证明(参见第七条第3款的相关规定)。
  十六、办理质押变更及解除时,原登记通知书遗失怎么办?
  原登记通知遗失的,需提交由许可人及被许可人共同签章的对对登记通知书遗失的确认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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